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 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近期,一些网络媒体和网友聚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各种质疑。对此,记者联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办公室,希望法工委就网络舆情反映的一些关切和问题作出必要解释。法制委负责人从以下五个角度进行了解释和解答。法工委回应“封存吸毒记录”等问题 1、审议《制裁草坪与治安管理》修订案及第一百三十六条颁布 2023年8月,《制裁草坪与治安管理》修订案第一次审议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治安处罚管理法》。 2024年6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修改后的草案已两次在全国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二审稿中关于封存公共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规定适用于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的各类公共安全违法行为。 2025年6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议案。相关人士指出,实行治安违法行为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缓解和避免“一人处罚”的局面。一次终身监禁”,也有助于为今后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提供一些实践经验。我们建议,本法明确规定治安违法行为封存记录制度。因此,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等法律规定的表述,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形成了后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该法已于2025年6月27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成为现行法,计划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法案通过后即为法律,公布施行。并依法办理。自2025年6月27日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起至2025年11月27日,未出现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提出异议的情况。 2、关于“少爷抽的是什么烟?”最近有人问我:哪个年轻人抽烟?评论中提出了一个问题。从法律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和执法各方面追求法治,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必须依法追究。宪法、立法法、有关组织法、有关议事规则和其他法律对d 对立法活动和活动进行系统规定,为立法活动和活动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立法工作不应受到任何特殊利益集团、组织和个人的不当影响。三、封存公共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含义。封存公共安全违法行为记录是管理公共安全违法信息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引入治安违法信息封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治安违法信息的必要管理和规范,减少或避免对受处罚人的“单一处罚、无期徒刑”。密封并不意味着删除或删除记录。相关违法信息仍被记录,但不能主动查阅、提供或披露。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不得提供或者披露密封记录向任何组织或个人发出,并规定了两种类型的例外情况。第一个是,除非国家相关机构需要询问案件的处理情况,第二个是例外。其次,除非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查。第一百三十六条还规定,依法进行调查活动的,必须对违法记录予以保密。 4.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适用关系。治安管理处罚法所适用的各类犯罪,均不属于犯罪范畴,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对此作出了基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在司法执法活动中,将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作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惩处,是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反之,则是适用法律不当。也用过,需要修理。在两法关系中,有三类情况需要注意。第一类情况:有些行为虽然属于犯罪行为,例如故意杀人,但不属于违反公共安全行为,必须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问题。第二种情况:有些行为,如吸毒等违法行为,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必须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y 管理和处罚法。适用刑法并没有什么错。第三种情况:有些行为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行为的道德特征进行了规定或说明,如《刑法》第353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等。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核实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不构成犯罪的,才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5、关于“封存吸毒记录” 根据我国法律制度,吸毒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封存治安违法行为记录的范围也包括吸毒行为。也有意见对这一问题表示担忧和困惑。关于“查封毒品记录”问题。关于这一点,从以下几点进行说明。首先,国家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刑法第六章第七节对毒品犯罪和刑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共有12起犯罪事件。其中,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国家依法惩治打击毒品犯罪的态度、措施和制度没有变化,禁毒力度没有减弱。日本是世界上对毒品相关犯罪处罚最严厉的国家之一。第二点是国家打击毒品的基本措施。重点是加强毒品戒毒措施。根据我国法律制度,吸毒不属于犯罪行为,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受到惩罚d 由负责公共安全的人员负责。但如果进一步想一想,无论对吸毒者采取什么样的惩罚,除非能够促使他们戒毒,否则其重要性和实际效果都是有限的。药物滥用治疗的目标是戒毒,但难点也在于戒毒。日本历来重视戒毒治疗,我们建立了强大有效的戒毒治疗体系和相关工作机制。 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禁毒法》,明确规定了毒品戒毒措施。 2011年6月,国务院制定了《药品戒毒条例》,进一步规定了药品戒毒措施。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有与毒品戒毒相关的规定。 《禁毒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政府日本的戒毒措施分为自愿戒毒、社区戒毒(3年)、强制隔离戒毒(2年,可延长1年)、社区康复(3年)。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毒、教育、解救。鼓励自愿戒毒,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原有吸毒行为不予处罚的,有关机构必须依法对其进行登记,纳入戒毒工作范围,采取戒毒措施,定期检查,对戒毒三年未复吸的人员进行动态管理。,不再实施动态控制。第三,国家对吸毒人员的信息始终进行控制。 《戒毒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戒毒人员的个人信息必须依法保密”。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泄露吸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毒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条和《戒毒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吸毒人员在入学、就业、就业等方面不得受到歧视。请你们加强社会保障,并为有关人员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因此,与pe相关的信息从毒瘾中恢复过来的人一直受到控制和保密。它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有关机构和部门不得随意泄露信息。只有特定人员才会知道这些信息并能够进行咨询。包括与反毒剂操作有关的非个性化信息。包括 干草、管理和不公开的比例以及许可的三项内容。媒体在报道和宣传戒毒工作时,必须将与吸毒者有关的内容去个性化。在滥用毒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36 条的规定,将违法行为的前因归咎于公共安全。事实上,多年来我国在戒毒信息、吸毒信息管控方面的做法和做法并没有改变。关于药品信息管理吸毒人员和吸毒人员,在禁闭措施实施前后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两类例外,是对现行相关信息管理措施的完善。最后,我谨借此机会感谢媒体、网民和社会各界对法治国家建设和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